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1號)和《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2號)。
交通運輸部決定將《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3號)第六十一條修改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將其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其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通知違法車輛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能否通過車輛年度審驗和決定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將《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4號)第八十二條修改為:“客運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將其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客運經營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其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通知違法車輛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能否通過車輛年度審驗和決定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文章來源:省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