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路客運企業經營模式仍然以車輛及班線承包為主,承包車輛的產權名義上是企業的,實際上是承包人及其后面的股東共同擁有的。在車輛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間,承包人及其股東受利益驅使,往往利用車輛更新、同線競爭內部重組或股東內部管理上的矛盾等原因來并股,在并股過程中,通過股份轉讓等形式變更股東或股東持股份額,而股份轉讓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利益的博弈過程,在博弈中,車輛股東借股份轉讓抬高自己的股份轉讓價格,以獲取更大的利益。這是一個常常為企業所忽視且隱患十分嚴重的問題,它必須引起企業從上到下的高度重視,否則將會給企業的經營管理帶來一系列不良后果。
一、承包車輛內部股份的轉讓對企業的影響
1、車輛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影響公車公營的正常推行
承包車輛股東在轉讓股份的過程中人為地抬高轉讓股價,無形是在抬高車輛的價值,這就使得車輛的實際價值與價格完全背離。出現這樣的情況說到底是由于企業的無形資產一一線路的價值在里面起作用的結果,即車輛的實際購買人(股東)將線路的使用權在車輛承包經營期內物化為其自身所有權的結果。在車輛股份被反復轉讓的逐利過程中,車輛價值被虛高,使得車輛的價格難以回復到其本來的價值上,一旦企業實行公車公營,必然引發車輛評估價值的爭議,進而阻礙公車公營工作的開展,陷企業于極大的被動。
2、影響線路效益費的增長
由于股份轉讓價格畸高,車輛的后手股東急于收回成本,往往與企業對抗,使企業本來可以提高的線路效益費得不到增長,企業的利潤被轉化為承包人及其股東的利益。
3、企業管理難度加大,服務質量無法提高
同樣如上述原因,承包人及其股東不服從企業的管理,站外私自組客、拉客、倒客和賣客現象嚴重,逃票情況屢有發生,造成企業的客運收入和可支配收入大量流失;同時,企業的服務質量受到質疑,旅客投訴的情況大量發生,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社會信譽。
4、安全隱患嚴重,各類交通事故屢有發生
由于急于收回車輛成本,部分承包車輛股東往往只注重抓收入,而忽略了交通安全,不重視司乘人員的行車安全教育。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得不到落實,每周的安全例會和不定期的安全教育會議反而成為部分承包經營者的累贅;為保證行車安全的GPS監控系統,時常被承包經營者人為破壞,車輛超速、超載現象十分普遍,造成很多原可以避免的交通事故屢屢發生;為減少成本,承包經營者不愿停車保養,車輛帶病行駛的情況普遍存在。
5、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受到沖擊
由于有利可圖,一條承包經營線路出現的車輛股份轉讓,往往會帶動其他線路的承包車輛股東紛紛效仿;特別是企業即將實行公車公營之前,這種股份轉讓的可能性在加大,其結果勢必對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形成沖擊,進而影響社會穩定。
二、承包車輛內部股份轉讓的對策
針對上述不利因素,企業有必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來解決此問題。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應對:
1、加大承包車輛價值的評估力度
對承包車輛的價值,企業通常的做法是自行評估,由企業與車輛承包人根據評估結果互向對方出具收取“線路抵押保證金”和“承包車輛車價款”收據。這種企業自行評估的做法在車輛承包經營期內尚不會引起歧義和矛盾,一旦企業實行公車公營,此做法極可能引發法律上的糾紛。因此,企業每年應聘請在社會上具有廣泛知名度的中介機構對車輛價值進行一次評估,然后由企業與車輛承包人對評估結果簽字確認。
2、完善車輛承包合同
在法律的框架內,在承包合同中固定承包車輛的評估價值,將車輛評估價值簽認書作為承包合同的附件;同時,在合同中增加約定承包人對其因承包車輛股份轉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的條款。
3、實行線路的利潤測算分析,提高線路承包費基數
對于線路的發包,有條件的分公司,每年末可采取集中招投標方式發包;沒有條件的分公司,可采取議標方式發包。不管采取何種方式,企業都必須將擬發包線路的利潤計算結果匯編成冊并張榜公布于眾,在確定一個合理的車輛購置成本回收期的前提下,以確保企業拿利潤大頭為基礎,來提高企業應收取的線路效益費(承包費)。這樣,既減小了車輛承包人的盈利空間,同時又可促使欲參股車輛的后手人不敢輕易接手其前手轉讓的股份。
4、企業要制定管理規定,禁止承包車輛股東借轉讓股份之名虛抬車輛價值 對承包車輛股東私下轉讓股份致使車輛價值虛高的情況,企業應明文規定不予承認,并下發文件嚴禁各分公司車輛股東通過轉讓股份抬高車輛價值的行為發生。 |